发布时间:2025-01-30 18:38:55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税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计征形式:
(1)、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我市[沈阳市]规定:
1980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10%的扣除额;1960年到1979年建造的房屋,一
次减除20%的扣除额;195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30%的扣除额)后的余值计
算。其适用税率为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的,按照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