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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未批先建原因

发布时间:2025-01-30 20:14:05

近年来,全国各地违法占地事件频有发生。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现违法用地行为3.5万件,涉及土地22.5万亩,1308名责任人被移交司法和纪检机关追究责任。

近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村委以旧村改造的名义违法占用600亩耕地、林地等,卖给地产商用来建造商住房进行销售。

未批先建 村委会五年交两百多万罚款

据了解,该商品住房项目被称为田园山庄,位于经十路内侧,环抱莲花山,西靠山东省消防武警总队,东靠绕城高速,与山东建筑大学南北呼应。田园山庄自2004年旧城改造以来,现已建成70余栋住宅楼。小区总面积约四十万平方米,现有山东省信访局、历城公安分局等直属单位已经入驻田园山庄。

举报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从2004年至今,田庄村村委在没有获得任何上级单位审批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农民耕地和林地建设商品房进行销售。目前已经建成70栋商品住房,占地面积约600亩。

根据《土地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有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田庄村委会未经任何手续审批,该行为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记者在济南市土地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罚字[(2005)第001号])上看到,“2004年8月,田庄村委会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44694平方米,其中耕地22313平方米,林地4793平方米,荒草地17588平方米,用于建设住宅楼,目前开工建设的有8栋楼,建筑面积56000平方米……罚款共计465976元。”

然而,类此罚款并不止一次。记者从济南国土局给举报人的回复中看到,2004年济南市土地资源局对该村村委罚款40万元;2005年罚款465975元;2006年罚款870930元;2006年交土地使用费621124元;2009年交罚款229593元。共计2587624元。

五年来,从2005年建的8栋住宅楼扩建到目前的70栋,田庄村村委共向济南市国土局缴纳了两百多万元的罚款。连续五年的巨额罚款为何未能扼止非法占地的扩张呢?

村民未获补偿 上访莫名被打

记者从村民处了解到,村里占地盖楼没有和老百姓签订任何占地协议,也没有出台任何就业安置的相关政策。“这600亩的耕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耕地,生活难以维持。”张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买不起新建的楼房,目前村民仍住在低矮阴湿的平房。

“说是旧城改造,但实际上90%以上的村民都没有住上新建的楼房。”张先生愤慨道。 

张先生就此到有关部门上访。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为此居然遭到了殴打。张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10月1日深夜,田庄村书记杨继军亲自带30多名社会人员,手持凶器,砸开大门,闯入院内,进行打、砸、抢,导致他家中所有的家用电器和屋门全部损坏。他和家人被打得头破血流,家中一片狼藉,情状惨不忍睹。

然而时隔不到一年,2010年7月15日,杨继军伙同几十名社会闲杂人员来到他所在的小区,又是一顿疯狂的辱骂和打砸。“现在我是妻离子散,有家也不能归呀!”张先生告诉记者,自此之后他和家人只好住到别处去了。

政府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本应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但在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我们却看到了如此的“旧城改造”。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涉嫌渎职?

田庄村村民赵某告诉记者,自从非法占地开始后,当地村民多次以不同方式向济南市国土局举报,但自2005年该局认定案件后,仍无实际性进展。

据了解,对于此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的负责人曾认定,这是一起违法占地案例。田庄村村委会当时以道路拓宽、老百姓搬迁为由盖的安置楼,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包括林地、未利用地等。楼房也是先后分几次盖的,大部分是没有任何占地手续,已经处罚过了。按规定不符合土体利用总体规划的都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可是监察大队没有执行权,最后只好移送到法院。法院说老百姓都住进去了,拆除的话怕造成集体上访,也不好处理。

在一份由济南市国土局对田庄村村民上访的答复中这样写道:“申请法院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工作,按照有关程序正在进行中。”村民告诉记者,除了济南市执法局的一次干涉施工的行动外,并没有看到任何“强制拆除工作”。张先生谈到,济南市国土局其实只是进行了罚款,根本没有移交任何司法部门。

2005年《生活日报》曾报道,济南市执法局直属大队与城管监察支队队员联手,对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开工建设的历城区港沟镇田园山庄工程实施了强制停工措施。大众网、《齐鲁晚报》对此事也做了相关报道: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委会在经十东路南侧半山腰上建设的“田园山庄”竟没任何施工手续,在城管部门三番五次下达停工令的情况下仍进行施工。如此“三令五申”之下,田园山庄可谓“屹立不倒”,工程建设照常继续。如此嚣张气焰,不得不让人佩服!

根据《土地法》第76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该商品住房项目并未拆除,更谈不上“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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