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23:01:49
在南宁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其中,临街建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需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格、色调。顶部和临街立面不得设置影响城市容貌的遮雨(阳)棚,新建、改建建筑物上的设施需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违反规定将面临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建筑物顶部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临街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违反规定者将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将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重点地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城市道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文体功能区新建建(构)筑物需设立分界的设施,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树木、花草需及时修剪,垃圾杂物需及时清除。违反规定者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将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标识牌需统一设计、合理布局,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等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应符合规范。违反规定者需改正。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等应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完好,出现破(污)损、断亮等情况需及时清洁、维修或更换。违反规定者需改正,并可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需符合规定,包括道路路面平整、路缘石完好、无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等垃圾,道路设施整洁完好。违反规定者需及时修复,逾期不改者将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需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违反规定者需改正。
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破(污)损者需及时清洁、修补或更换。违反规定者需改正,并可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按规划设置的临时摊点需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清洁。违反规定者需改正,并可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设施上禁止晾晒物品,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等行为。禁止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者需改正,拒不改正者将被扣押物品和工具,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位以外停放车辆。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乱悬挂。违反规定者需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者将按对违法行为人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群众举报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乱悬挂行为人或指使者,经查证属实后,有关单位应予以奖励。
河道、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需保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需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停泊船只需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连接城市公共水域的雨水管道需在其入口处设置拦污栅或沉沙井,防止垃圾排入。违反规定者需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扩展资料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9年2月13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乡镇、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其他规定等8章60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