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4:00:35
为了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青海省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简化了提取流程与所需材料。以下是具体简化措施:
1. 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单位不再进行审核盖章,也无需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 职工使用公积金支付自住租赁住房租金时,不再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异地)、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时,不再需要提供首付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职工购买二手房时,不再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 职工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需要提供还款明细清单。
6. 职工偿还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需要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
通过这些简化措施,青海省进一步优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减少了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所需提供的材料,使公积金使用更加便捷高效。这将有助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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