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10:50:35
为确保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所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区域内餐饮服务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城区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区域的管理。其他如食品药品、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也需协同执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则在地方层面协助监督和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
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管理规定中明确餐饮服务的环境责任,要求业主共同遵守。物业企业需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并协助监管。
餐饮项目选址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区、无专用烟道的商住楼、文化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已设立的餐饮店需符合油烟处理设施和排放标准,否则将被要求整改或关闭。
新建、改建项目需在建设前完成环保审批,对于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餐饮服务提供商需在承诺书中明确环保义务,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餐饮项目在运营中,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配备并运行油烟净化设施,且污水需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对噪声污染也有严格规定,禁止在特定时间高声喧哗。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环保部门将进行定期检查,并对举报投诉进行快速处理。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依法追责。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餐饮行业,非经营性单位食堂参照执行,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旧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