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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5-01-19 17:18:44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具体包括:

负责公共餐饮具的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监督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宣传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案件。

其他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工作证件。有权向餐饮业、公共场所、餐饮具消毒企业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进行采样。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扩展资料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保证公共餐饮具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8年10月23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餐饮业、公共场所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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