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23:36:39
不应小于30年。
根据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1、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道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50年);
2、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寿命不应小于50年(同建筑的设计寿命)。
3、达到设计实现年限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扩展资料:
1、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2、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3、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4、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5、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6、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
(1)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CO含量达不到标准规定;
(2)燃烧势、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
(3)检修后仍漏水、漏电或绝缘击穿漏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燃气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