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19:35:35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除抵押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已经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如房产交易、继承、赠予等均须进行权籍调查或落宗。
一.权籍调查时间
1、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
2、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权籍调查的含义
1.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登记的必要材料。
三.权籍调查的情况
1.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
2.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
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