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16:18:3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7.4.7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1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2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4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