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2:56:07
可以的。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收监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扩展资料:
见证取样的相关要求规定:
1、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2、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必要时应轮流对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员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监理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刁难施工单位,更不能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来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做到客观、公正,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坚持现场取样见证。
3、施工单位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等时,持证见证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在旁见证。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且必须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见证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