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04:02:55
要求条件是夫妻一方拥有海宁本地家庭户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申请投靠落户至海宁的可以办理迁入海宁户籍。
依据2018年4月发布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投靠落户,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拥有本地家庭户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申请投靠落户的。
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迁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夫妻投靠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办理手续是申请人直接前往户籍窗口前台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扩展资料:
户籍办理受理办理地点:
1、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2、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
3、海宁市公安局许村派出所;
4、海宁市公安局许巷派出所;
5、海宁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
6、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
7、海宁市公安局周王庙派出所;
8、海宁市公安局观潮派出所;
9、海宁市公安局盐官派出所;
10、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
11、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
12、海宁市公安局马桥派出所;
13、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
14、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
受理办理户口迁移条件:
1、投靠迁移;
2、工作调动、招工录用;
3、购房入户;
4、人才引进;
5、投资兴业;
6、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户口迁移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