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08:14:07
现行房产税始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5年7月22日,财政部举行地方税改革研讨会,表示房产税试点将在2012年推行,但鉴于全国难度,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至今,仅在上海和重庆进行试点。
2016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税款6154.83元。8月,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杭州可能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指出,中国房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难以找到借鉴先例。规模远不及私有制下房产税,全面开征尚需较长时间。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按季缴纳的,一年分四次征收;按半年缴纳的,一年分两次征收。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时,按租金收入的12%(用于居住的按4%)缴纳房产税。一次性取得数年租金的,可考虑按年缴纳,须向税务机关备案。出租部分房产不再按房产余值的1.2%征房产税。
对于按季缴纳,是在季度内还是季度末缴纳存在争议,但对总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