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10:00:10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风貌是否符合标准等。4、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初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据此,上述“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的步骤可能于2020年新法施行后免除。
5、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户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和风貌。
农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
7、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农户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