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23:02:3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
(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对其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记录。第八条 电梯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停止电梯使用并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发生前款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还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原因、处理计划,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第十条 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机或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
(四)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并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受委托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事先书面告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查;
(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书面报告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四)评估结束后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住宅区老旧电梯依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