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07:28:01
一、申请条件:
1、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
3、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4、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
5、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6、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亲属关系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双方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申报人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直接办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扩展资料:
办理法律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第一款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流动人口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