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19:36:20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公通字[1994]62号关于《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中第三条:
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办理迁入登记的程序:
1、审核公民申报迁入登记的有关证件或凭证材料。对符合迁入登记规定,《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凭证材料完备、有效的,当场立即予以办理;对有关证件或凭证材料不全或失效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补充的证件或凭证材料,保证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补齐后,第二次办妥。
2、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对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迁入者,还要收取身份证照片2张和人像录入照片1张。
3、将填写好的《居民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请其核对,无差错后,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户口薄交申报人。
4、填写《迁入登记薄》。
5、将《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有关迁入凭证材料收存归档,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