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10:41:27
军人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体现了对军人身份的尊重。在处理军人离婚时,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是必要的。以下是关于军人离婚程序和手续的详细说明:
1. 军人离婚程序的规定
根据2001年11月总政治部发布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结婚申请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在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需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提供书面意见。
2. 军人离婚手续
“同意离婚”指的是现役军人申请或起诉离婚时,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在出具证明之前,必须经过军内调解。调解无效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时,政治机关才会出具证明,军人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满足婚姻法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当事人可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提起诉讼。
4. 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手续
若离婚请求方为军人,且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不同意,部队政治机关应视情调解。如调解成功且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双方可至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离婚。如调解无效,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军人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程序和手续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确保了离婚过程的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