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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2-06 23:46:59

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京户籍;

(二)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四)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二)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年及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无住房。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江宁区民心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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