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21:18:1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需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能担任相应职务。A证代表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C证代表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D证为建造师,E证为造价工程师,F证为执业资格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