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20:10:54
想要在地下一层建机房,可以建有关消防方面的机房 一、土建
1、单独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取防水淹措施),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二、暖通
1、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2、待补充
三、给排水
排水必须有良好的专门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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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
3.1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A。
3.3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4.1规定的资料和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可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
3.4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5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6 消防设备组成系统时,各设备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