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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5-01-30 20:16:01

户口迁移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6、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7、购买成套商品住宅需提供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8、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需提供单位证明及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1、户口迁移申请书:需由迁入地户籍机关提供,迁出地户籍机关签章;

2、身份证:迁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于证明身份;

3、户口簿:包含迁移人员信息的户口簿,用于核实户籍信息;

4、迁移证:由迁出地户籍机关开具的迁移证明,是迁移户口的重要凭证;

5、居住证明:迁入地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6、工作证明:若因工作变动迁移,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7、婚姻状况证明:如因结婚迁移,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8、学习证明:若因就学迁移,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综上所述,户口迁移需要的材料包括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房产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批准材料、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单位证明及房屋租金发票或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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