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20:03:23
专有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中占主导地位。
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 或“特别所有权,是作为制度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灵魂之一单独性灵魂。
关于其涵义,依学者通说,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即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理论及实务上大多数都认为,专有部分是“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谓构造上的独立性,是指一专有部分与其它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由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分隔开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
使用上的独立性,则指一专有部分具有满足区分所有人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机能,以能否单独使用及有无独立的经济效用为判断基准,并以区分的明确性、间隔性、通行直接性、专用设备的存在及共用设备的不存在为考察因素。
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专有人可以排他地独占地予以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对此,我国还未立法明确规定。日本判例认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四壁有确定的遮闭性,一栋建筑物内部若无墙壁间隔不能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至于间隔,无论是木材、转块、涂板等都可以,但屏风、桌椅等不行,因为它们不具有固定性、确定性。
所以,未以墙壁间隔的零售市场、摊位等,不得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如何判断建筑物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权利客体的范围。
而权利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客体范围的确定,如果各个权利的客体都不能区分开,那么很难对该权利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