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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5-01-19 20:24:03

宁波住房补贴,它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直接发放现金,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将这笔资金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补贴在购房或退休时可以提取。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后,符合以下情形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便可以提取和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购房前已经计入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款总额。

(一)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市三区职工以自有资金购买自住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房、低收入家庭住房,下同),凭已办理的房产证提取;已购房但未办妥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提取。

(二)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市三区职工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借款合同及银行还贷情况证明提取;在组合贷款情况下,是先归还银行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由职工自行确定。

(三)职工以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名义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也可凭上述有关证件和被提取人书面同意证明提取。

住房补贴资金支取程序怎样?

住房补贴资金支取程序同住房公积金一样,具体如下:

(一)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盖好预留印鉴章。

(三)职工持本人、配偶、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经审核无误,签发现金支票。若是按揭贷款购房(包括现房、期房、二手房)签发转账支票,存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交易房款专用存款支出账户。

(五)职工持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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