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8 00:50:57
房屋中介机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门包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建设委员会。如果您对房屋中介的服务不满,可以向房管局、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或物价部门等机构进行投诉。
2011年,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联合发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加强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以及挪用交易资金等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办法》还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推行了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虽然这项制度目前仍在试行阶段,并非强制执行,但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时,必须通过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转账。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规行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