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03:49:56
天津市出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权益。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则不在此列。
条例强调交易需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如规划、工商和价格部门也参与其中,共同监督。
该市实施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通过统一系统进行网上管理,提供公开、安全、高效服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等实行监管,资金监管由市政府指定机构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房地产转让方式多样,包括买卖、拍卖等,但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况,如未登记、有争议、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房产等。转让时,转让人须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签订详细书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销售新建商品房,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转让过程中,交易价格需如实申报并缴纳税费。
中介服务机构需依法设立并备案,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遵守严格的执业规范,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条例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对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
此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针对集体土地和特定住房交易,另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