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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5-01-30 19:29:27

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出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政策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旨在帮助企业减轻税负,促进科技创新与设备升级。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及所有行业企业的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若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则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此外,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同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特别提及,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加速折旧优惠行业范围已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具体界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遵循其规定。

在特定时间段内,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超过500万元的,仍需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设备、器具扣除政策保持不变。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确保企业享有持续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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