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答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 装修问答
装修问答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装修问答

装修问答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5-01-31 09:02:53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首先,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时,满足此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此类提取需符合购买、建造等行为在一年内的规定。

对于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他们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以提取。同样,因被开除、辞退、自动辞职、单位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也有权提取公积金。此外,出国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职工,以及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要求职工在贷款全部还清后进行,且公积金账户需保留至少200元的余额。若职工按照第(一)或第(六)项提取,最低余额要求更为严格,需保留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七条,符合第(二)、(三)、(四)、(五)项及第二款规定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其账户将在提取后被注销。因此,提取时应谨慎操作,确保所有条件符合规定。

扩展资料

宜公管字[2006]1号

本站热点

热点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