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19:25:09
造价咨询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钢筋按定额含量计算,如果需要放样则按照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式。例如,如果审定的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收费计算如下:
- 100万元 × 3.5‰ = 0.35万元
- (500 - 100)万元 × 3.2‰ = 1.28万元
- (1000 - 500)万元 × 3.0‰ = 1.50万元
- (3000 - 1000)万元 × 2.7‰ = 5.40万元
-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收费系数需乘以1.25。
四、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于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根据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的审核费用(具体比例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超过5%,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若因鉴定结论失误导致案件重审,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原鉴定单位需全额退回原收取的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正常服务期限为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费,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九、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若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导致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是基于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的费用,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拓展资料说明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作用,包括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增强招标过程透明度、引导投标方报价、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变更提供计算依据、作为评标参考以及减少投标人的交易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