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5:59:01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源明细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纳税人填写收优惠栏目;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凭证。
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