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21:58:30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拟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 (七)承担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责任。负责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城乡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益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其它政府投资有关项目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农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的实施,指导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节能产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