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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5-01-17 03:52:04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一项重要的规定是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行为。这意味着,承包商不得将他们所承包的整个工程项目擅自交给他人全权负责,无论是通过名义上的分包还是将其拆分成多个部分分别发包。任何此类行为都被视为转包,严格禁止。

另外,如果工程分包人违反了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使他们将工程进行了分包,但未能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且没有派遣相应的人员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实际的组织和管理,这样的行为也将被视为转包。这表明,对分包工程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是分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忽视或逃避这一责任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规约束。

扩展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在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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