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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9日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 总则
1.0.1 为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指为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