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13:58:39
发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的作用,说白了就是利用身边案件的相近性、典型性,以此为问题导向,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周边人,把案件的正面作用最大化。
一、发挥案件的提示作用,一人得病多人体检,防范带病作业。 查出一个案件,发现一类问题,就要推动一类问题的整改,以最大限度的防止“一人倒下去几个人站起来”局面的出现。2019年2月收到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涉嫌经商办企业的问题线索,经查问题属实。这个问题若发生在十八大以前可能说不上是多大问题,而在十九大以后仍没改正,就成了大问题,所以我们建议给其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干部还有没有类似情况?通过“体检”才知道,为此,我们向该单位党组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在深刻汲取教训的前提下,在全局开展一次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回头看”。为实现被监督单位的全覆盖,我们还对另外两个驻在部门提出工作预警建议,要求逐人“体检”。通过体检,两名同志主动改正了错误,之后再未发现类似问题。被监督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我们提示“体检”,外地发生的典型案件,特别是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如果发现与被监督单位相关度较大,我们也有针对性的安排了对照“体检”。
二、发挥案件的启示作用,即便亡羊也补牢,防范重蹈覆辙。 严惩违纪违法是办案的一个重要宗旨,必须坚持,但是不能一办了之,因为我们查处的每一名党员干部,对于党的事业都是一个损失,绝不能让代价白付。因此,办案也就不能把一个案子办成仅仅是“惩前”,无法收到“毖后”和治病救人效果的“孤案”。2017年8月我们查处了一单位领导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没想到2018年5月又发现该单位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标。在一个单位不到一年的时间接连出现两起问题相同的违纪,起码说明第一起案件没有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案件查处后没有做好“后半篇文章”。为此,我们向驻在部门发出了《关于搞好办公用房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鉴于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动态性特点,提出了动态管理的思路。要求对调(考)入、岗位调整、晋职提级人员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级别标准及时进行分配调整,并向驻局纪检组报备。同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快速通报两起案件,之后再没发现类似问题。
三、发挥案件的查结作用,压减无效线索,防范瓜田李下的误会。 案件办结了就应该有效果,案结事了,办案才有权威、有震慑。2020年5月,收到上级转来反映某单位主要领导的问题线索,其中一条是“通过查阅账目,发现其在单位报销非公车费用2671元,存在私车公养”。确实2013年至2017年间,该单位司机,报销过因公务使用的非公车过路过桥费累计2671元。不过在2019年开展的“私车公养”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中,已将2671元款项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上缴,做了整改自纠。按照当时的政策,我们对此已作了结处理,并上报市纪委监委。这种已经查结或整改的问题,因为账目没有显示,被后来检查再作为问题提出的情况,还出现过几次。鉴于此,为避免无效线索的出现,减少各单位对已经查纠或经审核无违规违纪的财务票据重复解释说明,增加无效工作,我们于2019年12月12日,向驻在部门发出了《关于做好财务票据备注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诸如:⑴各类专项资金使用;⑵大额资金开支;⑶已查纠整改的有关票据;⑷在接受纪律审查、财务审计后已经处理且无法调整的有关账目、票据。采用附有关文件、证明、简要说明等方式进行备注。从而有效防止了类似问题的发生。
四、发挥案件的释纪、释法作用,强化震慑,防范理解上的空泛无物。 基本思路就是凡涉及被监督单位的案件,都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开。中央省市纪委网站公开的、与被监督单位有关的典型案件一般也要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相关单位或相关科室、人员。从实践看还是有效果的。我们用自办的《纪检监察资讯》刊发了5起办公用房超标受处分的案件,并配发了编者按、各类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大家看了有恍然大悟之感,有人说,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看似是小事小节,原来这么做,不但对组织有破坏力,对个人破坏力更大,可不能可掉以轻心了。不改,下一个处理的就是咱。说明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