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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权限、规范审批、加强监管,宁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简化

发布时间:2025-01-31 09:06:11

凤凰网房产快讯 10月14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消息,为深化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相关要求,市住建局日前发文,转发了省建设厅《意见》全文,同时明确了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贯彻意见。内容如下:

 一、调整审批权限

(一)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受省厅委托由我局直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初审通过意见正式行文报送省厅。

(二)二、三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统一由我局受理、审核、审定,不再交办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四级和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仍由注册地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规范审批流程

(一)申报企业在政务服务网上提出申请后,自动调取相关数据库的数据,申报资质所需的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可以提前在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上录入和完善,不再要求纸质材料。

(二)审批部门应直接从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调用或核对,根据审批系统设置的审批条件自动审查并反馈审批结果,审查通过的形成电子资质证书。

(三)人工复核环节配置为受理、审核、审定,各审批单位根据审批权限应为每个环节配置相应岗位人员。

(四)在相关资质审批系统尚未开发完成,无法形成电子证书的,可继续按审批权限核发纸质证书,实现智能化网上审批全覆盖后各等级资质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各地应根据(浙建〔2019〕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本部门的部门事项库调整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于申报二、三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各地应通过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对申报资质所需的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确保调用的数据准确、完整。

(三)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按照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对于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失信企业及从业人员要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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