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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01 13:01:43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绍兴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及相关活动。

绍兴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国土、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测绘管理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包括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基础测绘,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管理测绘成果,负责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共享管理,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建立与省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绍兴城市平面坐标系统。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与省坐标系统相联系的县(市)行政区域平面坐标系统,一个城市或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与省、市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则。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如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等。

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应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市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成。测绘管理部门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编制基础测绘经费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力许可将核定的基础测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应遵循特定的周期和规定,包括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及时更新,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定期更新。

地籍测绘规划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籍测绘,并负责基础地形图测绘的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敷设及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并向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立地理空间信息系统或使用地理空间信息的专业应用信息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专业应用系统应在测绘管理部门作技术备案。测绘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受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体系考核及证明文件的审查也遵循相应的规定。

测绘项目依法应实行招标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可不进行招标。测绘单位应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向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对测绘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项目完成后应向当地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统一使用管理和资源共享制度,用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提供公共服务。有关部门应向测绘部门提供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部门应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其建立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本办法由绍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绍兴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2009〕96号发布。《办法》共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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