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3:59:13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河南省政府豫政〔2009〕57号文件精神,于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发布。
一、实施范围与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按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开始实施。
二、绩效工资核定:总量根据上一年度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清理原有津贴补贴,仅保留基本工资、特殊岗位补贴及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
三、分配原则: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农村学校给予适当倾斜。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70%,奖励性体现工作量和贡献,由学校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四、激励导向:通过绩效考核,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向一线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同时保持内部岗位间的平衡。
五、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纪律,规范津贴补贴,班主任津贴并入绩效工资,严禁违规发放津贴。离休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另有规定,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绩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严禁乱收费,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绩效工资专款专用,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
七、组织实施:市、县区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批,统筹各项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