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20:12:22
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同年6月,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房产税针对房屋征税,依据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来确定税基,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属于财产税范畴。房产税的征收具体时间如下:
1. 若纳税人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将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将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将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关于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 旱田每亩补偿5.8万元。
2. 水田每亩补偿9.9万元。
3. 菜田每亩补偿15.6万元。
土地征收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农田征收补偿程序包括:
1. 拟定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地方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包括征地目的、用途、范围、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
2. 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 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在当地公告。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均须依法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