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2:00:30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专门针对房屋租赁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将其房产出租给他人(承租人),承租人需支付租金的行为,这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第三十八条)
为了确保租赁的合法性,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双方需在签订书面合同后三十日内,携带合同、身份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文件,到市、县(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若进行转租,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第三十九条)
接下来,条例列举了四种需要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情况:一是提供房屋使用权但不参与经营、仅获取固定收益的行为;二是将房屋分割出租或以其他形式抵扣租金,获取稳定收益;三是酒店等提供客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租赁;四是地下构筑物的使用租赁。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出租的房屋包括违法建筑、被查封、不符合安全标准、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法律禁止的其他情况。(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房产管理部门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房屋租赁活动的透明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时,相关部门会核查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税务部门甚至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相关税款。(第四十二条)
最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协助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