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5:03:18
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七条指出,单位需按自然年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年度内租金通常在合同签订时收取,对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年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收取,并在三日内完成税费、保证金和收入的缴纳。
第十八条说明,行政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需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出租收入则由财政局统筹。非此类性质的事业单位,出租收入需纳入单位预算,除非有国家特别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租赁期满后,不得购买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转租行为被严格禁止,若发生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强调,行政事业单位需负责房产日常管理,对于违约行为,将重新公开招租,并管理违约金。城市规划调整导致的合同提前解除,租金处理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于原租期已满但新招租未完成的情况,原承租方可以继续租赁,但应签署临时协议,协议在招租结束后终止。行政事业单位需对房产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制度和报告制度,每年需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房产出租、出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