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0:15:36
近期,发现我区有个别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非法向社会销售、出租、买卖“小产权房”,该类“小产权房”普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不仅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而且妨碍了公共安全,影响了城市健康发展,造成了社会稳定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坚决打击全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销售、买卖“小产权房”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属于违法行为。国家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严禁建设并向社会销售“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自有宅基地、购买他人宅基地、利用农村空闲地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凡是在建或已建的“小产权房”,应一律停止建设、销售,并自行拆除。否则,区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民公寓只能分配给本村(社区)或本集体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汕头市潮南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并分配给本村(社区)或本集体村(居)民,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销售或以出租等其他形式变相销售。
三、非法购买、租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属违法建设,没有经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强制拆除或房屋征收时不能补偿。非法购买、租赁“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遇到纠纷,购买者将难以维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购买、转让“小产权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建“小产权房”全部列入违法建设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出租、金融贷款等手续,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对擅自办理相关手续或私自接通市政设施管控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主管人员责任。对参与“小产权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并向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凡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或支持、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参与或幕后参与建设“小产权房”的国家公职人员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责任人,由纪委、监委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