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0 19:25:37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根据10%以上的业主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2、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送收支账目,接受监督,业主委员会对账务处理有疑问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7、对任何破坏、损害本物业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8、对个别业主违反业主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前面的第2、3、4、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