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9 07:02:44
当事人想要迁移户籍,需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情况证明,前往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后,会发放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接着,携带准迁证和相关证件返回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最后,取得原户籍资料,再到落户地的户籍管理派出所完成落户手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需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若迁往边防地区,则需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办理迁移手续时,从到达迁入地起,城市需在三日内,农村需在十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由县、市兵役机关或团以上军事机关发放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被释放的人由释放机关发放的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应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