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问答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 装修问答
装修问答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装修问答

装修问答

不动产登记六不准

发布时间:2025-02-01 06:57:35

不动产登记六不准是指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必须遵循的六个原则性规定,以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这六个不准分别是:

一、不准违法违规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登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改变登记程序和标准,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不准随意增加登记条件和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登记所需材料和程序,不得随意增加不必要的条件和环节,以免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三、不准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登记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四、不准推诿扯皮、拖延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登记申请,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间,确保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五、不准违规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准“搭车”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申请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不得将其他无关的事项或要求“搭车”进行登记,以免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综上所述:

不动产登记六不准是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准确、高效进行的重要原则性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查验职责,登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站热点

热点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