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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5-01-31 20:04:15

1.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 成员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成员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并具有社会公信力。

5. 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6. 成员需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 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 对于较大小区,正仿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汪桐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

终止资格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 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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