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8 10:04:29
灭火器的安装规定:
1. 灭火器应稳固放置,且其铭牌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置于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顶部高度不应超过1.50米,底部高度不宜低于0.08米。灭火器箱不宜上锁。
2. 灭火器不应放置在难以被发现或光线昏暗的地方,同时不得妨碍安全疏散。
3. 对于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立指示位置的发光标志。
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环境中,若必须设置,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5. 室外设置的灭火器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6.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7. 每个计算单元内应配置不少于2具灭火器。
8.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超过5具。
9. 当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应配备1具1A级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平方米,增配1具1A级手提式灭火器。
附加说明:以下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无法清晰识别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注意:干粉灭火器的法定报废期限为10年。
来源: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