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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缝设置规范要求

发布时间:2025-01-31 08:13:05

1. 涵洞洞身及其与端墙、翼墙、进出水口急流槽交接处必须设置沉降缝。对于无圬工基础的圆管涵,仅在交接处设置沉降缝,洞身范围内不设。沉降缝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结构物和地基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 洞身沉降缝通常每隔4至6米设置一处。然而,对于无基础涵洞,仅在洞身涵节与出口涵节之间设置沉降缝,缝宽一般为3厘米。此外,在两端与附属工程连接处也各设置一处沉降缝。

3. 其他沉降缝的设置条件包括:地基土质发生变化、基础埋置深度不一、基础对周围地基的荷载发生较大变化、基岩基础填挖交界处以及采用填石垫高基础交界处,这些地方都应设置沉降缝。

4. 岩石地基上的涵洞不需要设置沉降缝,前提是这些涵洞是置于岩石地基上的。

5. 斜交涵洞的沉降缝设置应根据涵洞口的方向来确定。如果涵洞口正对,则沉降缝应与涵洞中心线垂直;如果涵洞口斜向,则沉降缝应与路基中心线平行。但是,拱涵与管涵的沉降缝,无论其方向如何,都应一律与涵洞轴线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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