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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5-01-30 06:46:36

法律分析:挂钩试点项目的土地征收的要求:1、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2、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3、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二)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三)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起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区统一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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