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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8 11:56:1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旨在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本办法遵循《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城镇建设用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项目区,实施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质量提高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

挂钩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项目区应在城乡结合部地区设置,优先考虑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挂钩周转指标用于控制项目区建新地块规模,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试点市、县应开展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的衔接。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内容。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点省(区、市)根据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项目区实施前,应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测量和评定。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项目区选点布局应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进展情况。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进行初验和正式验收。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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