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4:38:33
重庆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持提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等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属于购买自住房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买自建房的,在需要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如为支付房租的,需提供所在公司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2、申请人翻建或修建自住房的,需提供规划行政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如是退休人员,则需提供退休证明;
3、申请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离职证明;
4、申请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没有重新工作达五年时间,则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如是出国定居的,则需提供相关定居证明。
综上所述,离职人员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不再公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