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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2-03 05:52:25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可税前扣除。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与《企业会计准则》,土地闲置费属于企业“沉没成本”,不符合“资产”定义与确认条件,故不能计入开发成本,而是作为“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土地闲置费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税法对此有不同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在税前扣除土地闲置费时,应归集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并随着成本逐步结转扣除。税会差异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调整。

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原则。对于影响当期损益的事项,如果税法与会计处理规定不一致,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违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是不允许的。因此,纳税人需注意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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